(2017)新0105民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京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京先
案由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1662号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京先,男,汉族,1939年10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新俊,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京先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核实案件的相关情况,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张 萌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人民陪审员 宋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晓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