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737号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东外街2号-8号。法定代表人:周群,总经理。被告:邓洪,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佳信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佩珊(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