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永峰、苏永刚、王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永峰,苏永刚,王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阳县西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安,南关路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苏永峰,男,生于1984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被执行人苏永刚,男,生于1980年10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被执行人王宝平,男,生于1976年6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永峰、苏永刚、王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7990.08元(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并承担2015年9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由苏永刚、王宝平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苏永峰、苏永刚、王宝平负担。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苏永峰、苏永刚、王宝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负担执行费2170元。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苏永刚当庭交付3000元,其余借款本息,由被执行人苏永刚从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归还1000元,直至案件履行清结为止;二、被执行人交付的案件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待本金偿还清结后,再清偿利息。三、被执行人苏永峰、王宝平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到位的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剩余部分双方均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8执12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