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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陈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2034号起诉人: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剑阁县下寺镇明珠时光城。法定代表人:王明华,公司经理。2017年10月9日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诉被告陈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人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俊缴纳物业服务费836元、滞纳金918元,垃圾清运费44元,合计1798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递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起诉条件,并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玉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