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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财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谭利、谭世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利,谭世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306号申请人:谭利,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世烈,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谭利与被申请人谭世烈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谭利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世烈在遂宁市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97187.3元。申请人谭利与担保人刘洋将其共有的位于遂宁市开发区嘉禾东街房屋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谭世烈在遂宁市博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97187.3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转让、支取或作其他处理;、二、对申请人谭利与担保人刘洋共有的位于遂宁市开发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变卖、转让、抵押、损毁或作其他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