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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伍洪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260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洪刚,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无业,1997年3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04年9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洪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洪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伍洪刚在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中医院门口附近,将一包0.31克的冰毒(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岳,得毒资100元。交易完毕后,被告人伍洪刚在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现金100元、手机一台、电子称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洪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洪刚明知是毒品而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洪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该罪,是毒品再犯;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综上,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且该次交易是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进行,毒品没有进一步流入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扣押的手机及电子称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伍洪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洪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台、电子称一把,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敏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潘婉云书 记 员 刘永烨附>相关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