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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覃志、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志,曹华,深圳市鸿利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民初2552号申请人:覃志,男,1994年3月22日出生,壮族,户籍住址:广西东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常,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华,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郸城县。被申请人:深圳市鸿利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冯超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徐如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圣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覃志与被申请人曹华、深圳市鸿利华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覃志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80000元。庭审中,申请人将先予执行的数额变更为60000元。申请人提供了惠州百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覃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先行给付申请人覃志医疗费6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