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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根与刘万明、梁彦语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刘万明,梁彦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李根,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3号聚豪天下A栋1701室。被执行人:刘万明,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101号4单元4楼1门,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五星村王家屯。被执行人:梁彦语,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方正县德善乡双凤村永山屯,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五星村王家屯。本院在执行李根与刘万明、梁彦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万明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04执205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万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