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王树来与大唐王快水力发电厂、曲阳县王快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树来,大唐王快水力发电厂,曲阳县王快水利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3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树来,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倩,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唐王快水力发电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王快水库。法定代表人:耿振军,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肖,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阳县王快水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王快水库。法定代表人:王玲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树来因与被申请人大唐王快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大唐发电厂)、曲阳县王快水利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快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树来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事发后,王树来向曲阳县环保局报案,该局及时派出工作人员采集水样并进行检测,确定了王树来鱼塘的水污染情况。王树来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检测费及鉴定费分别是由曲阳县环保局和党城乡政府支付的。(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曲阳县环保局、党城乡政府、贾家口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保民环检字[2014]年第(Q045)号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鱼死亡系由大唐发电厂和王快公司排污造成的,王树来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大唐发电厂和王快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污染源造成鱼塘内水质污染,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原因致鱼死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大唐发电厂和王快公司应对王树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判决驳回王树来的诉讼请求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大唐发电厂提交意见称,(一)王树来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大唐发电厂存在排污行为,大唐发电厂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二)本案并不存在新的证据。王树来提交的检测报告和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因王树来并未保留死鱼样本,对于鱼死亡的原因已无法作出判断,本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不成立,应由王树来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王树来的再审申请。王快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王树来从事渔业养殖属违法经营,其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因王树来并未保留死鱼样本,导致相关部门无法对鱼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原判决认定王树来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并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曲阳县环保局出具的证明和保定市民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剥夺了王快公司的知情权和抗辩权,原判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正确。王快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并未实施排污行为,不应对王树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王树来并未提交新的证据来推翻原判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公平公正,请求驳回王树来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树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