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7611号原告:黄某,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赤峰市松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负责人:汪海,村党支部书记。原告黄某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1886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其村委会的办公室和院落的的装修及改建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垫付资金和材料。工程完工后,该工程实际产生工程款398600元。经原、被告协商和结算,原告同意被告总计给付工程款为298600元。2014年11月份,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1986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约定此款于2015年2月17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6年12月,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余款188600元,被告至今未付。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辩称:第一、原告诉被告的建设施工合同达成的是口头协议,现因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的我村原党支部书记丛艳军被刑拘,而且在该工程的发包过程中,没有召开过两委会议,又没有立项的建设工程,此工程是什么项目,怎样支付给原告所垫付资金,无法弄清楚,无法确认该合同的真实性,所以被告不承认此合同是有效合同。第二、作为被告,考虑到原告的确为马架子村院和房舍进行了改建和装修,从多方面找有关部们进行协调,争取把此项目立上,同时也为原告拆借了110000元的维修资金,努力解决原告的困难,但是事与愿违,此项目始终没有立项,不能解决原告所有的垫付资金。2017年8月份,我村接到上级通知,此项目无法立项,无奈被告再无法给付原告垫付的资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在时任被告赤峰市××区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的丛艳军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其村委会的办公室和院落的的装修及改建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垫付资金和材料。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协商和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298600元。2014年11月份,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198600元,时任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的丛艳军于2015年2月1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约定此款于2015年2月17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16年12月,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余款188600元,被告至今未��。另查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未选举出村委会主任及成员,由该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委会工作。丛艳军于2014年8月担任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党支部书记,王海于2015年10月担任该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并开始主持该村的工作。2017年4月,丛艳军被免除该村的党支部书记职务。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村委会的办公室和院落的的装修及改建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已履行完对被告村委会的办公室和院落的的装修及改建工程,完工后被告即履行给付工程款100000元的义务。对于剩余所欠原告工程款198600元,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丛艳军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现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汪海主持工作期间,又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000元。综上,丛艳军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属于职务行为,给付义务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提交的欠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88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8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晓峰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孙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