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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执48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付云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云鹤,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48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付云鹤,男,1979年9月13日生,满族。被执行人刘鹏,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付云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刘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鹏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鹏在中国XX银行XX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鹏在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户存款3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德丰

审 判 员  张百合

代理

审判员  都业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