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3执48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付云鹤,男,1979年9月13日生,满族。被执行人刘鹏,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职工。申请执行人付云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3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刘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鹏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鹏在中国XX银行XX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鹏在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户存款3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德丰
审 判 员 张百合
代理
审判员 都业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