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8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林海、邵海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林海,邵海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04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3号101、301室。负责人:聂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向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照,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邵海湖,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诉被告林海、邵海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