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娜与张志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张志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2024号原告李娜,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张志强,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焦胜之,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李娜诉被告张志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0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员 杜景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