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大伟申请执行李文喜、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伟,李文喜,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96号申请执行人:赵大伟,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卫东街行署。被执行人:李文喜,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交运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阳光0号楼9单元301室。被执行人:王霞,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交运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阳光8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赵大伟与李文喜、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门雪峰审判员 郭宝林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