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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大伟申请执行李文喜、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伟,李文喜,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96号申请执行人:赵大伟,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卫东街行署。被执行人:李文喜,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交运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阳光0号楼9单元301室。被执行人:王霞,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交运小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阳光8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赵大伟与李文喜、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门雪峰审判员  郭宝林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