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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7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与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436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长东村。法定代表人夏国庆,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振,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铁佛镇。法定代表人潘俊,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苏028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应给付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定作价款129681.67元及利息,诉讼费3364.6元。因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盱眙恒信服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康源印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