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柯经国与闫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经国,闫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3274号原告:柯经国,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闫玉兵(曾用名谢晓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柯经国与被告闫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柯经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经国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经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柯经国负担。审判员 倪德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冰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