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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柯经国与闫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经国,闫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3274号原告:柯经国,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闫玉兵(曾用名谢晓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柯经国与被告闫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柯经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经国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经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柯经国负担。审判员  倪德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冰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