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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青海与赵小贵、毛梅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青海,赵小贵,毛梅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徐青海,男,汉族,1955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余干县鹭鸶港乡下徐村13号,身份证号:362329195512231650。委托代理人:董智勇、赵永祥,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小贵,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卑舍村委会必墨村230号,身份证号:532201195803120651。被执行人:毛梅娣,女,汉族,1960年4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卑舍村委会必墨村230号,身份证号:53220119600409062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青海与被执行人赵小贵、毛梅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在曲靖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小贵所有的云DS00**途锐牌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毛梅娣所有的云DF36**昌河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找到上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曲靖市麒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小贵在曲靖市宏鑫煤焦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806921元、未受偿人民币806921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