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新页与宋勇三、张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页,宋勇三,张清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4481号原告:张新页,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绍玉,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勇三,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张清秀,女,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张新页诉被告宋勇三、张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绍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勇三、张清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8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整,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并未按时偿还借款。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依法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宋勇三、张清秀未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表,本院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宋勇三、张清秀于2002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28日,被告宋勇三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张新页伍万元(50000元)”的借条一份。原告当日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宋勇三。后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本院认为,原告张新页与被告宋勇三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被告宋勇三出具的借款凭证向其主张债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勇三拖欠借款不予返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张清秀与被告宋勇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勇三、返还原告张新页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