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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代文申请执行雷明县买卖合同纠纷执恢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全,雷明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全,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雷明县,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本院在执行陈代文申请执行雷明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盐源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雷明县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元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