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辖终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宁波与宁婧婉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宁婧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婧婉,女,201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吴娜(系宁婧婉母亲),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上诉人宁波因与被上诉人宁婧婉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宁波上诉称,上诉人长期居住于济南市槐荫区大杨庄村,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宁婧婉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抚养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宁波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宁波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济南市槐荫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