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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传新与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新,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2116号原告:刘传新,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定代表人:林述光,学校董事长。原告刘传新与被告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刘传新于2017年10月11日以已和对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传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原告刘传新负担。审 判 员  成 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小会书 记 员  李春雨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