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张某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1009304043Y。负责人谭静波,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6]0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0日对被执行人张某作出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6]0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并于2017年7月11日催告被执行人张某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6]0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6]0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殷毓平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万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