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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4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叶某与孙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4543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罗镇辉,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被告:孙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孙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22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长  邹玉娟审判员  钟秀芳审判员  蓝诗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亮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