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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354号之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永芳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唐天洪等六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芳,赵云红,王雪娇,刘永英,李剑秋,姜福,唐天洪,杜兴林,杨明智,杜兴德,张丽华,邓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354号之02号申请人刘永芳,女,1971年7月生,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赵云红,男,1991年5月生,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王雪娇,男,1971年7月生,云南省永胜县人。申请人刘永英,女,1973年2月生,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李剑秋,男,1994年6月生,丽江市永胜县人。申请人姜福,男,1988年9月生,丽江市永胜县人。被执行人唐天洪,男,1972年6生,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杜兴林,男,1962年9生,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杨明智,男,1971年2生,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杜兴德,男,1966年8生,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张丽华,男,1985年2生,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邓树东,男,1983年1生,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人刘永芳等六名申请人与��执行人唐天洪等六名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云2932刑初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六个被执行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永芳,赵云红,王雪娇,刘永英,李剑秋,姜福六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9197.57元及后续治疗费用60000元,共计209197.57元。限于2017年2月24日前支付149197.57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到期后六个被执行人均未完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赔偿款5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分别向六位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27日经询问六被执行人,六被执行人对该案的赔偿进行了划分,每人承担赔偿款26000元,其中唐天洪和邓树东已付清了16000元,张丽华支付了5000元���剩余51000元由杜兴德、杜兴林、杨明智、张丽华承担各自份额内未支付完的部分,当日杜兴德支付了2000元,杨明智支付了2000元,张丽华支付了3000元。2017年9月28日杜兴林支付了6000元,张丽华支付了3000元,杜兴德、杜兴林、杨明智、张丽华各自承担的赔偿款份额未支付完部份计35000元,经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达成和解协议,即在2018年5月30日前由杜兴德支付8000元、杨明智支付8000元、杜兴林支付4000元;张丽华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6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9000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字3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发审判员 洪 明 春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