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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肖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769号原告王晓婷。委托代理人蔡家旭,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肖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诉被告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王晓婷承担。审 判 长  吴 辉人民陪审员  尹晓岚人民陪审员  王广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潇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