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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行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宝林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格尔木市公安局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林,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格尔木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行终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林,男,汉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无业,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住所地:德令哈市格尔木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洪武,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全,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宏文,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住青海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公安局,住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年多,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联忠,男,藏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系格尔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住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华,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系格尔木市公安局昆仑路派出所民警,住格尔木市。上诉人王宝林因与被上诉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格尔木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宝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王宝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卓鹏审判员马建平审判员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马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