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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志交与黄昌影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交,黄昌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1201号原告:黄志交,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黄昌影,男,成年,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黄志交诉被告黄昌影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黄志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志交负担。审判员  吴月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