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陈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陈晓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636号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井支路5号建发北湖苑三区集中商业B楼。法定代表人:黄党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晨辉,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梅,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陈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振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