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许文斌与邱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斌,邱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许文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邱光清,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文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7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邱光清名下的粤L×××××号小汽车壹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