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范文甫与王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甫,王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652号原告:范文甫,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丛,男,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王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东婧,该公司员工。原告范文甫与被告王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文甫负担。审判员  赵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