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31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祖贤与刘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祖贤,刘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1635号原告彭祖贤,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刘秋平,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祖贤诉被告刘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祖贤以被告刘秋平下落不明需收集详细地址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祖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祖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毛恩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启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