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9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9007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9007号原告:宋某,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朱红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