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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9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9007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9007号原告:宋某,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朱红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