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9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3民初19252号原告刘会与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9252号原告:刘会。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栋*层。负责人:蔡立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会负担。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显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