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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9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2017)粤0303民初19252号原告刘会与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9252号原告:刘会。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栋*层。负责人:蔡立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会负担。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显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