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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黄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霞,黄士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3132号原告:李淑霞,女,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黄士勇,男,53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李淑霞与被告黄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士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李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02年8月13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将位于平庄粮库路南的住房以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将房款交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屋后,房改费用由乙方承担,房改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事宜。现平庄粮库正在进行房改,颁发房产证,被告不予配合,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原告购买涉案房屋,被告依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原告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士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李淑霞办理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粮库路南家属平房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士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闫雪竹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马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