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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林国翠、方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翠,方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国翠,女,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方小明,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林国翠与方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03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周献辉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