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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7753~17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卓家展与范新芬、刘云青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家展,范新芬,刘云青,深圳市振邦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7753~17754号申请执行人卓家展,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范新芬,男,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被执行人刘云青,男,汉族,1980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东源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振邦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街道碧眼新村商业街2栋138号,组织机构代码581550720。法定代表人刘启彬。申请执行人卓家展与被执行人范新芬、刘云青、深圳市振邦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在民事权利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