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车俊聪与德阳华创自动控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俊聪,德阳华创自动控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376号原告:车俊聪,男,汉族,1954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崇勇,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华创自动控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双原村4组,注册号510600000051906。法定代表人:周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车俊聪与被告德阳华创自动控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俊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俊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俊聪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车俊聪全部负担。审 判 长  李 松人民陪审员  陈太林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