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7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冉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冉林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109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乃志,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冉林海,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冉林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子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阴瑞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