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市场南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原公派出所。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2016)陕0722执544号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1日周某某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资收入13095元(包括执行费9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