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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肖勇、唐明军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勇,唐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334号被执行人:肖勇,男,1979年6月30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被执行人:唐明军,男,1981年10月24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0982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勇名下车牌号为苏J×××××汽车一辆,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明军存款7694.26元并按比例发还给受害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982刑初46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