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陈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7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负责人:刘宗安,该行行长。被告:陈斌,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宣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陈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胜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