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廖成树盗窃一案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廖成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程同彬,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廖成树,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皖18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廖成树被处罚金4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廖成树名下有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向阳办事处夏村赵边组房产(权证号:宣城字000398**号),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