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东海、付春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东海,付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杜东海,男,1970年2月1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付春琴,女,1966年4月20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杜东海与被执行人付春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