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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沙法民初字第1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沙法民初字第14762号原告: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正街10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8082472T。法定代表人:王晓琴,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59266891H。法定代表人:刘仁均,职务不详。原告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拓前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歌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