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344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惠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李某以假名“李某”的身份应聘到湛江市霞山区观海路一间名为“夜店”的夜宵店做厨师,随后认识同事谭某。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谭某交往过程中,李某谎称以合伙投资开手机档口等理由多次向谭某要钱,被害人谭某以现金和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共给李某人民币42100元。被告人李某将骗得钱全部挥霍,并将被害人谭某的电话号码以及微信号拉黑,让被害人谭某无法联系到自己。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手机截图照片,确认物品照片、确认手机截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以诈骗罪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100元返还给被害人谭燕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