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余恒朝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恒朝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95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恒朝,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恒朝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余恒朝及其辩护人李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余恒朝及刘某、陶某、龙俊波、梁某(均已判决)、朱某帅、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以电话、微信等联系的方式,在中山市东区利华伦酒店、石岐区宏基路某来酒店等多家酒店,由余恒朝及陶某、龙俊波、梁某等人接嫖客电话或微信联系后转告刘某,再由刘某介绍卖淫女曹某丹、李某芳、张某等人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提成获利,其中余恒朝介绍卖淫22次。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余恒朝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恒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恒朝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惩处。余恒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余恒朝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经查,余恒朝介绍卖淫次数较多,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情节轻微。辩护人所提余恒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恒朝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昀昕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妙柱连宜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