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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守山、曹文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守山,曹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守山,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曹文志,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守山与被执行人曹文志买卖合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鄂06**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守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开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文志银行存款12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