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9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沈磊与:上海双怡针织服务厂、:钱旭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磊,上海双怡针织服务厂,钱旭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9886号原告:沈磊。被告:上海双怡针织服务厂,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钱旭东,总经理。被告:钱旭东。原告沈磊与被告上海双怡针织服务厂、钱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原告沈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管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