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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来有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来有,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来有,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包万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来有与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种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2952元及补缴保险,执行费114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宁夏荣盛特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夏区北京西路南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2014011342、2014011343、2014013423、2014011347、2014011344、2014013419、2014013416、2014011346、2014011341、2014013420、2014013422、2014013418、2014011348、2014011345、2014011349、214013417、2014013421共十七套房产,均已设定抵押,均被查封,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