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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齐辉与靳有深、赵亚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辉,靳有深,赵亚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4295号 原告:齐辉,女。 委托代理人:王佩生,系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有深,男。 被告:赵亚令,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辉与被告靳有深、赵亚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年 浩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国祥 更多数据: